因为我父亲被撞后当时神智还清醒,脚崴了,刚开始以为只是脚部问题,我母亲和肇事司机送到浙大邵逸夫医院后,我才赶到医院,交警让到现场核对情况,出具事故认定书时写的是:
2024年12月19日10时05分许,杨xx驾驶浙ABM8990(该车为租车公司的运营车)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西向东),在浙江省杭州市xx与刘xx(我父亲)(南向北步行)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有人伤的交通事故。根据各方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的
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杨xx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xx,无责任。造成杨二帅驾驶浙ABM8990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右前侧受损,造成刘xx左脚受伤,头部内出血(具体损伤医
院诊断证明为准)。(该句是处理过程中,我母亲根据医生初步诊断结果打电话过来,交警补上的)
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请问
(1)最后一段话会不会影响理赔结果,用不用要求交警重新认定?事实上问题很大,脑部需要手术,脚粉碎性骨折。
(2)事故发生后,对方交强险(人保)垫付了1.8w医药费,商业险(众诚)不肯垫付,让一次性报销。请问有没有什么办法要求对方商业险垫付医药费?
(3)后续理赔过程中有没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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