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只赔直接损失,从侵权角度来说,有一些间接损失也是要赔的。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十二条
但是,赔偿的主体是侵权人,不算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支付。
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这些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要由侵权人自行赔偿。
这与民法典不冲突
【 在 swiminriv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就是说条款其实是有效的,只要告知过程等无瑕疵就会支持
: 再进一步想讨论一下,交通事故,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是否应该是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下来?与民法典有冲突吗?
:
--
FROM 123.12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