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见过单纯因为没有变换使用远近光灯而导致的超车事故吗?无论他有没有使用,超车事故都是他全责啊。
还是你打算把“没有变换使用远近光灯”这一点推广到其它条文里去应用?
【 在 m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变换使用远、近光灯”跟“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驶回原车道”,都在这同一个条文里,没有保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发生事故是严重过错,没有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是不是也是严重过错?
: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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