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和实施细则里已经涵盖了各种交通流交叉情况下的让行原则,所以,如果按照你的逻辑,就不可能出现交通权冲突的问题,因为都规定了谁让行。
那么,按照你这个逻辑,国标4.3.1的内容就是多余的,因为,如果按照你的理解,就不存在有交通权冲突的可能。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再说一遍还是在篡改。是因为交通流通行权说全了,就不成立了是么?存在交叉不是普遍现象么?道交法为此规定了通行优先级和避让原则。存在交叉就是有冲突,这本身就不成立,更何况是和通行权有冲突。
: 你自己瞎篡改的,本身就一窍不通。说什么对向圆饼灯,国标里可有对向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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