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描述,不管从什么角度。站在任何角度,都不可能存在对向的信号灯对本方向有约束,也不可能任何人可以看到背向自己的交通信号灯。而且,你可以自己理解,没人干涉,但对向信号灯和国标中交通信号灯组合形式以及组合形式的选择无关。交通流在道交法让行规定约束下出现交叉,相互配合,也不属于通行权冲突的概念。
你纠结的这句,我早已说明,这个附表是在说明交通信号灯组合形式条款里,规范的对象是组合形式,连如何选择组合形式的内容都不包括。你能理解么?这个标准的适用范围你看了么?能理解什么是适用范围么?
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控制规则,是一个概念么?该国标适用范围包含控制规则么?
【 在 cloudlight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说这段话的时候你是作为一个司机的视角,这个国标是规定怎么设置信号灯的,你说要不要考虑对向,要不要考虑整体?
: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绿色发光单元不得与机动车信号灯的绿色发光单元同亮”,国标里像这样的语句是说给谁听的?
: 已经告诉过你,交通法明确规定信号灯的设置要遵守国标,当然现实当中有人不遵守,这个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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