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4.3.1、6.1.1、6.1.2、6.1.3、7.1.7、7.5.3、8.4.4、9.1.1、9.3.1为强制性的。
4.3.1 在设置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路口,方向指示信号灯所指挥的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的通行权不应冲突。
6.1.3 特殊情况下,机动车信号灯和方向指示信号灯组合形式应符合表6的规定。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和理解无关,请不要对该国标中明示的强制性条款和推荐性条款的范围故意失明好么?这是出自哪条,自行对比一下是什么性质条款很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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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ptco FROM 123.122.160.*
FROM 123.122.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