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你所说,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感谢回帖,受教了。查了下与交规第76条比起来,民法典中规定,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全责事故中,非机动车属于侵权方,机动车车主可以以此向非机动车索要侵权赔偿。遗憾的是搜索相关判例,法院都是依据第76条,判决非机动车无需赔偿,不支持机动车车主索赔。
根据中国自行车协会的数据,2022年,全国双轮电动车的社会保有量已突破3.5亿辆。
电动车在路上表现如何?相信大部分电动车都不会给出一个满意的回答吧,也许是因为有如此之多的所谓的“谁弱谁有理”的观念者吧。
这就是为什么本版上对上海法官判越野车无责,高呼正能量,公正执法吧。
发表此贴的最想要的是与大家讨论,做为机动车主如遇到此类事件如何解决?只能是要求“鉴定电动车是否超标”这一种办法了吗?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办法?卖车,买电动车,打不过就加入吗?因为法院没有那么多的上海薛法官。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是你的理解,不是截图说的内容。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第一,协商赔偿,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就是法无禁止,存在大量非机动车方通过协商赔偿机动车方的案例。第二,交通事故定责只是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的考量因素之一。侵权责任是由于侵权方过失行为造成损失而产生的。存在过失行为和,以及与损失结果存在关联即可,并不是仅仅依据道交法规定才有赔偿责任。
--
FROM 113.1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