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都是侵权责任纠纷。根据《苠珐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该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只要存在过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符合大部分人的认知,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这种观点第一存在;第二有生效判决(包括2015年以后的)采用。
而且,根本不存在2015年最高法意见,或者表述存在误导。所谓最高法意见,容易误解为司法解释或者正式文件。事实上,被广泛讨论的所谓2015年最高法意见,是当时民一庭庭长的讲话,原文为"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同时注意,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这不是正式法律规定,代表司法实践存在上述认知和态度。个案还是要看法庭的具体意见,与此相悖判例并不少见。
【 在 rayray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的。2015年最高法发表过意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审判中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
: 这板上有好几个无知又不能正视自己缺陷的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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