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作了广义解释,以手持方式操作手机等情形均属于“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
这句话是你引用的文书写的,不知道你想证明啥?因为一个顿号的使用规范性问题去否定明确的语义?这个司法解释明确的含义不就是,手持(操作)电话=法条中的“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什么主观认知,支持与否,都不影响客观存在的法条,法理逻辑。我从未说过要教育谁,并早已表示概括性认定违反该法条,并无不妥,但这第一,此行为不是接听,拨打。第二,法条意义明确,手持电话是个名词,仅手里拿着未接打可以因具体情形而被认定违反该条。
: 根据公案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第二点规定:“驾驶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有通过手持方式操作移动电话通话或者收发短信、观看手机视频、操作手机软件等情形的,认定为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对驾驶人使用无需手持的车载电话、手机耳机或者免提功能进行通话且不影响安全的,不认定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
: 有生效法律文书(江津府复〔2023〕88号),载明——该条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作了广义解释,以手持方式操作手机等情形均属于“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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