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不懂基本语义么?第一,证明仅仅手持手机,不构成违反该法条条款。第二,证明你所谓“手持“是动词,完全胡扯。
明白了么?
手持方式,还要有操作手机等情形,你看不懂么?非要集法盲文盲于一身么?
【 在 andia 的大作中提到: 】
: 该条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作了广义解释,以手持方式操作手机等情形均属于“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
: 这句话是你引用的文书写的,不知道你想证明啥?因为一个顿号的使用规范性问题去否定明确的语义?这个司法解释明确的含义不就是,手持(操作)电话=法条中的“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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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114.24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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