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说的很多也不对。
道交法与民法本无矛盾,首先,过错认定,个案事实不同,法理原则都一致啊。何来不同?可以根据日常常识认定行为存在过错,道交法范围的明确规定,也是认定过错的依据之一。怎么来的矛盾?自由裁量的存在,往往在于事实认定,而很少违反法理。
其次,道交法赔偿也适用填平原则。这也和赔偿责任法定不法定没关系。
第三,代位求偿,本身就没有规定向行人,非机追偿,这是这种机制的规则问题。所依据的法条本身没有规定行人,非机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危险性远远大于非机动车,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在客观上具有更强的避险能力和更大的注意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优先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以及机动车高度危险性的现实因素,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主观故意情形下,不宜支持保险人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赔偿车损的请求权。
【 在 oo7894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弄了一天都没有弄明白啊。
: 首先,交j只有建议权,没有强制大爷赔偿的权力。如果大爷觉得交j说的不对,完全可以不赔,等机动车主起诉。
: 其次,道交法和民法典的具体适用会导致很多差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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