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2014年,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2014年,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2015年,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12月8日公开宣判,判决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前几次看到法院判决,感觉很诧异,因为连我这样很少看球的人都知道那个商标上的人和乔丹的形象多么酷似,难道法官就不知道么???法官竟然采信被告“手中拿的是乒乓球拍”的荒诞说辞。
虽然正义最终得到了伸张,但一个国家的商标委员会、中法、高法……无论是出于无能无知还是出于主观恶意,都在依法枉法,拙劣地执法……最后要闹最高法才得到纠正,这真是件可怕的事情!
依法枉法是比贪赃枉法更大的恶,贪赃枉法至少还知道见不得光,而依法枉法却是自以为一身正义……
成为最高法第22批指导性案例,真得谢谢乔丹的坚持。
在这种枉法的环境的中,作为著名球星维权都如此艰难,要是普通老百姓,除了上街闹事,真是走投无路。
去年又看到个类似案例,又是权利人败诉……真是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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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0196445418676817自己的头变成别人的招牌,法院却判败诉,网友:中国乔丹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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