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即使权利人有权利,但是,长时间怠于行使权利,那么,一段时间之后,权利人就失去了胜诉的权利。比如说,除斥期间,追诉期,物业的占用,等,都有类似的意味。
第二种认为,这是一种价值取向问题,你在经营之初,就别总想着干这种鸡贼的事情。
具体到这案子,本质上也是这两种价值取向的博弈结果。最开始,法院和商标局,商评委的观点应该是保护已有商业运行,所以持第一种价值取向。但是,这种观点的价值取向有点不太好,类似于南京老太太的价值取向,给鸡贼的人太多机会了。所以,后来,法院有偏向第二种观点了。
其实,这两件事情是需要平衡的,一方面,法院应该给社会一个明确的价值取向,鸡贼的事想都不要想;另一方面,法律也应该保护正常的已有经济,而不应该成为某些人滥用权利的手段。
因此,应该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比较好。首先,看看是不是鸡贼,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信号,鸡贼的事情,想都不要想。其次,也应该保护正常的经营,比如,在设立公司时根本不知道对方,属于一种善意的使用,权利人还长时间怠于行使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似乎维持现状比较好。
就这个案子来说,就目前公开的情况来看,乔丹公司在最开始应该不是出于善意的。

【 在 rexxie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为啥不这么说,他先注册的,你往后稍稍,
: 非要说个乒乓球拍,笑死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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