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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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zhuanlan.zhihu.com/p/371616082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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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大学生张军参加学校的篮球比赛,比赛时,68岁的李老太横穿篮球场。张军在接球跑动过程中不慎撞到李老太,李老太受伤后送往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3.3万,张军垫付了6000元。经过司法鉴定,李老太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其后,李老太要求张军支付医疗费被拒绝,李老太便把张军和学校都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张军和学校赔偿李老太5万元。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老太自行横穿篮球场,疏忽了自己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承担50%的责任;军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共计1.2万元;学校作为篮球场管理人应承担10%的责任,计0.47万元。一审判决后,张军和学校不服,上诉至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篮球比赛属于对抗性体育运动,出现身体碰撞属于正常现象。张军在比赛过程中跑动也是正常行为。而且比赛场地是篮球场中,对行人横穿球场也没有预见性,所以张军的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学校放在篮球场周围也涂有醒目的边界线,篮球场地刷为绿色,明显的区别了人行道路,也尽到了安全责任管理的义务,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李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明白篮球场和人行道路的区别,看到球场中有对抗体育活动,也应当预见横穿的潜在风险。但李老太义无反顾地横穿球场,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应该对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李老太的索赔也被驳回,张军垫付的6000元也要归还。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李老太承担。在球场发生的伤害事故,要和社会其他场所区分来对待。首先进入运动场地就代表着自愿参与了运动竞技,在场地中发生的伤害事故自己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和风险,不能完全推给伤害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张军在此次事件中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行为,并没有故意,也没有造成重大的过失(李老太司法鉴定不构成伤残)。另外假如李老太横穿被撞后索赔成功,那么有可能会形成一种新型“碰瓷”,要知道在篮球场碰瓷可比在马路上碰瓷风险低很多。总之本案的主要观点就是:“你明知道横穿球场有危险,但你还是做了,属于自己的责任,和打球人的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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