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61993CJ0415博斯曼裁决的全文我撂这,
你只要在里面找出注册权仨字儿就行,不用东扯西拉
NBA就更简单了
NBA1954年成立,NBA工会1954年成立,你自己也知道NBA联赛1964年才承认NBA工会
那NBA的成立显然不是你所谓“球员、资方和律师”协商出来的
RFC列日俱乐部成立于1892年,它1995年才接受博斯曼法案
NBA成立于1954年,它1964年才承认工会,1984年工会才真正和资方平起平坐
这叫什么,这就叫事物发展的历史阶段和历史进程
对于一个商业联盟,这个进程和阶段最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就是盈利构成。而输血型模式,只要不违反劳动法,劳资从来都不是平等的,
你意淫的“球员、资方和律师”协商出来的外国高级联赛也一样
所以这个历史阶段和历史进程,就是CBA当前规则的第一重合理性,
欧洲美国的法院判罚的时候,确实不会考虑你的商业联盟赚钱与否
但全世界任何法院判罚的时候,都不会要求商业联盟承担法律之外的义务,
CBA当然也不例外,CBA的规则有违反劳动法吗?劳动监察部门没觉得有,
周琦的律师团队都到要揭新疆税务盖子的地步,也没有申请劳动仲裁,可见他们也不觉得有
那么CBA的规则,就如同博斯曼法案一样,是符合所在地劳动法规的,
这就是它的第一重合理性
综合这些,CBA规则是具有合理性的,
它的不合理性,只存在于你虚构的国外联赛发展史,和你幻想的人权概念中
【 在 zyd 的大作中提到: 】
: 博斯曼裁决的就是合同到期自由转会
: 足联不得用任何规则来阻止呀,之前足联还不是通过不给注册不准参赛来阻止转会的?
: 对应过来就是CBA任何阻止合同到期自由转会的规则非法,如果按美国或者欧洲的法院来判定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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