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
2023-06-02
界面新闻记者 | 陈杨
界面新闻编辑 | 谢欣
6月1日,中国科技部发布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该细则是为落实2019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将于2023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
从内容上看,本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在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外方单位的定义、采集保藏要求、国际合作、信息对外提供等多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业内普遍认为,该细则利好生物医药产业,但诸多细节也有待政策落地执行后观察。
明确人遗资源信息定义
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信息。前者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后者则是利用前者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由于涉及国家安全,人类遗传资源在我国一直属于“强监管”的领域。
2019年,国务院发布《管理条例》,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在国内创新药行业不断发展,国际合作逐渐增多的当时,《管理条例》还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开了绿灯”,规定为获得产品在我国的上市许可,在临床机构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遗传资源材料出境时,不需要进行审批。
不过,当时的《管理条例》也存在一些模糊之处,例如外方实际控制的含义、安全审查的情形等等,因而给业内造成了不小困扰。
在此基础上,多位业内人士向界面新闻表示,本次《实施细则》明确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和外方单位两者的定义,成为重要亮点和利好创新药企的方面。
《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阐述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具体定义:其包括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不包括临床数据、影像数据、蛋白质数据和代谢数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虞正春律师告诉界面新闻,和2019年的《管理条例》相比,这条明确了到底什么是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从而给了企业一个明确的标准。
他表示,虽然药物研发中经常会碰到生物检材,但一般的信息并不直接和基因挂钩。而以往药企没有参考,吃不准主管部门的态度,就会从严掌握,提交很多信息。这无论对是药企还是主管部门审查都造成了很大的负担。未来,如果药企明确自己不碰基因、基因组数据的话,可能就不需要去关注这方面的监管。
不过,汉坤律师事务所顾泱律师向界面新闻提到,此前颇受业内关注的生物标志物数据未被《实施细则》提及,即未明确排除在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范围之外。他认为,在含有人类基因与基因组数据信息的情况下,生物标志物数据依然适用监管要求。
明确外方单位认定
本次《实施细则》中,外方单位的定义在第十二条有明确阐述。其包括下列情形:
(一)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二)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或者其他权益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三)境外组织、个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顾泱向界面新闻表示,这一表述在法条层面明确地放宽了对外方单位的认定。在此前的实际操作中,公司股权结构中往往有一点外资就会被认定是外方单位,需要以外方单位身份满足相应的监管要求。而此次从股权占比、实际控制等方面明确外方单位的认定标准,对于国内一些仅有少量外资参股,且对企业决策、内部管理不产生重大影响的biotech(生物科技)公司而言是一层利好。不过,对于什么算是“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还要看未来具体的操作落地。
在顾泱看来,明确前述两个定义范围体现了主管部门“该管的管、该放的放”的监管原则,同时在法条层面也为未来精准化管理、监管打下了基础。
不过,站在创新药企的角度,顾泱和虞正春都提到,对biotech有很大影响的不光是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方面的监管,另一很重要的因素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下称“《负面清单》”)。后者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定,2021版中明确规定,禁止外商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但其对基因诊断、治疗技术以及开发应用的定义也颇为模糊。
顾泱表示,现在很多新兴biotech企业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基因诊断、治疗等领域,包括CAR-T、CAR-NK等。由于《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融资的时候也有顾虑。“如果拿美元投资,可能在《负面清单》方面就会有很大限制。”顾泱说。
虞正春则提到,无论是本次的《实施细则》,还是此前证监会的境外上市新规,都在从“实际控制”的角度判定外方单位。“有一些企业仅是对外籍高管做一点股权激励,因此就被视为一个外商投资的话,对企业的影响非常大。现在都是国际化合作,有海外子公司、有外籍高管,股权激励都做不了,这些人才公司怎么用呢?”
虞正春表示,《实施细则》和《负面清单》对于外方单位、外商的认定均会影响创新药企的融资考量。现在《实施细则》放开限制,变得清晰,《负面清单》不变,相关创新药企的顾虑依旧会存在。
精简要求
除明确前述两处定义,本次《实施细则》也在采集保藏、国际合作、信息对方提供等方面有了进一步改变或细化。
在采集保藏要求方面,采集审批范围有所调整。例如,高血压、糖尿病、红绿色盲、血友病等常见疾病不再在重要遗传家系监管范围内;罕见病等人群信息不再是规定审批的品种。
此外,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政许可适用范围扩大至人数大于3000例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但为取得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的临床试验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不在此列,无需申请采集行政许可。
对于后一点,顾泱表示,这意味着,如果药企以药品注册上市为目的,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哪怕采集超过了3000例,也不需要进行采集审批,只需要报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因为国合审批中也要写采集了多少例,所以相当于简化了程序,不重复审批了。”顾泱解释。同样“精简要求”的还有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保藏许可申报的事项,无需另行申请采集许可。
在国际合作方面,《实施细则》放宽了国合备案的适用范围。2019年的《管理条例》为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获得上市许可开了“绿灯”,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不需要批准。
本次《实施细则》则进一步规定,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处理外,由临床医疗卫生机构采集人遗资源并由临床试验方案指定的境内单位进行检测、分析和剩余样本处理也满足备案情形。
顾泱也表示,这意味着,在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从而适用备案监管的情况下,相关方可以更灵活地展开合作,例如样本检测服务等委托协议不必由临床医疗卫生机构与受托方签署,可以由申办方乃至合同研究组织(CRO)代表申办方与受托方签署,更加符合行业实践的需要。
在信息对外提供方面,《实施细则》将《人遗条例》规定的备案制度调整为事先报告制度。虞正春表示,通常来说,行政审批、备案和事先报告的要求依次降低。但这一更改将在多大程度上为信息对外提供带来便利、提高效率,还要看《实施细则》落地后具体的窗口指导。
实际上,我国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由来已久。早在1998年,科技部、原卫生部联合制定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并成立了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下称“遗传办”)。此后,卫生行政部门退出该领域,人类遗传资源由科技部管理,遗传办隶属于科技部直属的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值得注意的是,据2023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遗传办将划归至国家卫健委。不过,据本次《实施细则》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科技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管理工作。可见当下,相关主管单位尚未发生变化。但业内也有声音表示,未来主管部门是否发生变化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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