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水木社区站Arbitration版版面行为规则
第一条 本版为本站仲裁组专用受理案件和发布公告的版面,是用户提出仲裁申请和仲裁组发布仲裁公告的唯一有效版面;
第二条 本版对于形式上符合仲裁申请书的仲裁申请标记g,对于正式受理的仲裁申请标记b,对于结案公告,撤诉说明和版主考核组转载的对仲裁案件相关被申请人的处理文书标记m;
第三条 本版对于仲裁组发布的通知标记g;
第四条 本版为不可回复文章的版面,且禁止用户发表任何非提出仲裁申请的文章;当事人对于案件结果不满可以以给SYSOP发信的方式向水木委员会提出申诉,对案例的讨论和需要援助可以在CaseAdvice版提出,对于仲裁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发信给arbitrator帐号。
第五条 用户发表的文章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删除文章或封禁;
(1)用户发表的文章非为提出仲裁申请的,视为干扰版面讨论秩序,立即删除,符合以下(2)-(4)的,或其他原因有必要封禁的,可以封禁。
(2)用户在发表的申请书中有人身攻击,语言粗俗和商业广告行为的,立即删除,被删除后重复发表的,封禁1-3天;情节严重的,封禁3-7天。
(3)用户在发表非申请书文章时含有人身攻击,语言粗俗和商业广告行为的,删除文章,封禁3-7天;情节严重的,封禁14天;
(4)用户在仲裁申请书中公开他人信件或者公开聊天记录的,经过提醒仍不修改的,删除并封禁1-3天;转载仲裁组的调查信函或调解信函到版面的,或者在非申请书文章中公开私人信件和聊天记录的,封禁3-7天;
(5)以上(2)-(4)条所称“申请书”和“非申请书”,是指“为提出仲裁申请的文章”和“非为提出仲裁申请的文章”;
(6)对于完全不符合申请书规定的用户的仲裁申请可以立即删除;
第六条 本站仲裁组仲裁委员在本版实施的管理行为不接受仲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水木委员会申诉,对于在本版提出对本站仲裁委员的管理行为的仲裁,视为“完全不符合规定的仲裁申请”。
第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审核之日起实施。
BBS水木社区站仲裁组
200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