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fs交房比合同约定晚了240多天,但不按合同约定给赔偿,理由是延迟是zf的环保停工令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
虽然kfs的解释有一部分道理,但现在这世道起诉zf部门肯定没戏,所以我还是决定起诉开发商。
我没找律师,从网上找了个起诉书模版改了改就起诉了。
一审判决:因停工令,kfs可以免责180天的延误,但要赔偿60天延误所对应的购房款利息,大概赔四万多块钱吧。
kfs不服判决,上诉到中院。庭辩时kfs拿出一堆停工时间的证据,主张实际的停工天数大于240天。
我看了看这些证据(这是我第一次看到这些证据),想说话,但是被法官打断了,而且态度不太好,说:让你说话时你再说。我觉得有点儿像混混讲数时的语气。
于是我先不说话,看他们你来我往走过场。
终于轮到我说话时,我说了两点:“1 kfs主张的停工天数中有一部分的发生日期早于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已不具备不可抗力的要件—不可预见性,所以不应作为免责理由。2 不应将所有停工天数视为可免责的,只应将显著高于往年停工天数的那部分视为可免责的,因为这一部分才可能是不可预见的。”
我说完之后,kfs的代理似乎觉得有理,当庭表示愿意和解,和解方案是一审判决的赔款全额冲抵物业费,审判费由kfs负担。
我觉得kfs也有苦衷(这事的主要责任还是在zf部门身上),就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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