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违法了,应被处罚。但法理的基本原则是除了明文减免或加重处罚的的情况(例如未成年或累犯)之外,应“同罪同罚”。如果同样的违法行为,有些人只是罚款5千,而有的人除了罚款拘留,还被公开曝光,被行业协会发封杀,被钢琴家协会除名。那么这些对当事人影响重大的额外处罚,已严重偏离了“同罪同罚”的法制精神。
有人会强辩说:李是公众人物,因违法而付出更多的代价是应该的。先不说这种思维是否违背法制精神,就按照这些人的思路来考虑,我想问一下,你们觉得“更多的代价”应该多到什么程度合适?如果只曝光李的违法行为,让他的商业代言价值减少,而不是一刀切封杀,你们觉得合适吗?或者,如果非要一刀切地封杀李,封多久合适?一年,三年,还是永远?另一方面,更一般地说,哪些犯了错的人“应付出更多代价”,哪些人可以“付出更少代价”,是否有一个界定规则?
这些问题,你们说不清楚,只怕也没任何人说得清楚,决定于个别人的一念之间。所以,除非以明文规则来界定和执行“更多代价”,难以保证公平,有悖现代文明精神,不应是一个法制国家的常态。
最后想说点儿题外话,一个社会的宽容度,不仅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对于社会的进步和创新,也有明显的积极意义。社会人的行为应该被规范。但是良性的社会应该在规范性和多样性中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否则被损害的不仅是一个个可能在某些方面有独特性的人,也会损害社会的整体。英国数学家和密码学家图灵,因同性恋的指控被定罪和化学阉割,随后自杀。这不仅是图灵个人的悲剧,也是英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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