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18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4/06/content_9581.htm
摘要(个人理解)
*缴纳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
*缴纳比例:个人交工资4%,单位交工资8%
*缴纳方式:个人是实缴积累; 单位分两种,如果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则采取记账方式,如果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实行实账积累。(科院属于哪种?)
*账户管理: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变动:原则上随同转移,不能转移的由原单位管理运营。
*领取职业年金:情形1: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 情形2:出国定居;情形3:在职期间死亡。
交1得3,并且每年运营还有收益,所以算是福利吧。
相关法规条文的原文
【缴纳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缴纳比例】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缴纳方式】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账户管理】
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变动】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领取职业年金】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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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gui0 FROM 180.7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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