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干部挂职锻炼,所挂任职务是否可以视为一个职位任职的经历?
答:凡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无论是平职、低职或者因工作需要高职安排的,均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你看问题,所挂任职务,而不是原职务,
挂职也不是你想高挂就能高挂的
【 在 loli901004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对吧,是去挂职时的职务吧
:
: 发自「今日水木 on BMH-AN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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