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还是有的,而且和公务员基本是一样的。
事业编制的管理遵循《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行政编制的管理遵循《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你看,都是连续两年不称职,毕竟当年人事管理条例在这方面基本就是抄公务员法。
【 在 inception10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容易被开,这个是靠什么保证的呢?从现在的条例来看,并没有这样的法律基础呀,感觉事业编制在劳动争议保护上还不如劳动法。
: :
--
修改:zhuiyun FROM 106.37.220.*
FROM 106.37.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