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HR,你有在试用期辞退员工的经历么?
首先,我们HR要理清针对试用不合格条款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上可能出现的公司辞退试用期员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被称为“过失性辞退”,也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其中该条法律中第一款就明确了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是单位在劳动者试用不合格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单位在行使该项权利的限制性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若判定员工试用不合格,用人单位必须要有书面证明材料,而不是说可以凭空一句话说“试用不合格”就可以的。
其次,HR如何看待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被业务部门退回的问题?
试用期,与其说是公司对新录用员工的考核期,不如说是员工和公司第二次“双向选择”的机会(面试环节应该是员工和公司之间的第一次“双向选择”的机会),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将会对员工的工作能力、技术能力、工作态度、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符合度、沟通协作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考核,有考核就有考核结果判定和处理方法,要么是通过试用期给予转正,要么是不通过试用期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而在这个期间,新录入的员工其实也是在对公司进行考察,岗位是否适合、是否适应企业文化、是否认同公司价值观、是否融入团队等等,新录用员工的考察也会有结果判定和处理方式,基本认可则继续从业,部分或全部不认可则离职,而且在《劳动合同法》中针对这种情况也做了特殊规定,给予时间上的从简处理,在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作为HR应该以平常心对待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被业务部门退回的这个情况,同时也要配合办理好相关劳动关系。而在这个过程中,HR应当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并制定翔实的制度和流程规定,让各方流程走得明明白白。
最后,在员工试用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处理实务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公司要判定新录用员工试用不合格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认为需要遵循有依据上有法可依、流程上依法可循、时间上严守期限,必须严格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HR、用人业务部门、试用期员工等各方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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