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法定最低刑
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罪等情节恶劣的,应负刑事责
任;同时,草案还增加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等特殊职责人员,
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
刑事责任。
刑责年龄下调、性同意年龄上调,无不是在修补法律漏洞,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惩罚
之间寻求平衡。
175个国家和地区的刑责年龄在14周岁及以下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事件曾多次引发热议。如2019年,大连13岁的蔡某某
杀害10岁女孩并抛尸灌木丛。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
事责任。
14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落后于现在的社会情况,甚至成为某些少年犯罪的有力的借口
。因此,2020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关于对该不该降低刑责年龄,支持降低的声音
越来越大。
根据澎湃新闻2020年5月的统计,在193个国家和地区中,有九成将最低刑责年龄设在14
周岁及以下。不过,这次刑法草案是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的是个别下调,只针对非常
恶劣的事件,而这也是基于现实的考量。
1997年,震动日本社会的神户14岁少年连续杀伤儿童事件爆发后,日本国会于2000年将
最低刑责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但此后的三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降反升,2004年还
发生了11岁少女杀害同班女生的恶性事件。
另外,有众多研究反映,针对未成年人罪犯的过重刑罚,也容易阻断继续教育机会,从
而增加重复犯罪的概率。
因此,比起在年龄上一刀切,更符合实际的是,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基础上,对于未
达到刑责年龄的未成年人,对其行为进行“恶意程度”的评估。当被评价为具有足够恶
意时,就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详细见美数课往期报道:《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降
低刑责年龄能有效解决吗?》)
119个国家和地区的性同意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
而上调性同意年龄,同样也在回应社会热点事件,补足法律漏洞。
“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案虽然一地鸡毛,但利用监护人等身份性侵未成
年人的问题确实存在。
根据澎湃新闻2020年4月的统计,在193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19个性同意年龄在16周岁及
以上。而刑法拟新加的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很多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法规。
德国刑法第180条规定,“与受自己教育、抚养或监护的未满18岁的人发生性行为的,可
以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日本的法定性同意年龄虽然在13岁,但1974年的《改正刑法草案》第301条也提到了实际
权威关系中的性犯罪,“对于基于身份、雇佣、业务或者其他关系由自己所保护或者监
督的不满18岁的女子,使用诡计或者威力进行奸淫的,处五年以下惩役。”
(详细见美数课往期报道:《化学阉割、案底公示,如何看待这些性侵未成年人的刑罚
手段?》)
调整年龄只是手段之一,无法包治百病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下调刑责年龄,还是上调性同意年龄,都不可能一步到位解决
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回应下调刑责年龄时表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
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低龄未成
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难以根除,是由于其根源错综复杂。回顾犯罪案件,我们总能在犯
罪者的原生家庭、生长的社区环境、就读学校等环节找到可能的诱因。在无法将这些诱
因消除殆尽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努力的方向是,尽量降低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实施犯
罪的概率和已犯罪者的再犯率。
与我国在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上较为接近的日本,于1922年制定了第一部《少年法》,
并在1949年成立了家庭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家庭纠纷和未成年人案件。对性侵问题,同
样还有很多可以做。
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来说,判决和服刑只是一时的事情,但在一些国家,这个犯罪
记录将会跟随一生,甚至公布在网上,允许大众查阅翻看。
而中国也在往这一方向进行摸索。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发布《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新
招录教职员工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
FROM 113.10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