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21日消息(记者王启慧)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刑
责年龄下调:要严格、准确、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刑事责任
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
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将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
实施。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也将承担刑事责任。
2019年10月20日,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在家中将10岁女孩王某杀害并抛尸。因犯罪嫌疑
人蔡某某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对蔡某某实施期限为3年的收容教养。一时间,该
案件曾引起社会各界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应下调”的广泛讨论。
专家:此类案件在实际执行中或将面临困难
在社会各界对修改刑法、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日益高涨的背景下,新修订的《刑法
修正案(十一)》将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增加规定,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
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也将承担刑事责任。对此,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贞
会看来,刑法的这一修改在实际办案适用中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比如,追诉程序如何启动的问题,按照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经过
最高检的核准追诉,那么在最高检没有核准之前,公安机关能否以刑事案件立案?”王
贞会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12岁到14岁的未成年人,在没有经过最高检的核准之前,客观
上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
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特别残忍手段’和‘情节恶劣’的认定也存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情况,以及如
何在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如何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宽缓政策
,可能都,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困难。”王贞会说。
要解决这些在未来司法实践中极可能出现的问题,王贞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就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问题出台立法解释,比如,公
安能否立案、最高检如何核准、法院怎样审理等问题。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就《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司法适用问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仅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解决不了整个程序衔接的问题。”王贞会认为。
如何界定“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
王贞会认为,对“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
来确定。大致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痛苦程度,伤害折
磨的时间越长,次数越多,对被害人造成的身体和精神痛苦也就越大,这实际上反映出
来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二是实施杀人或伤害的手段的残忍程度,比如采取挖眼、焚
烧、分尸等凶残手段,行为本身表现的行为恶性就比较大;三是社会公众对行为的一种
普遍评价,如果是一般公众普遍难以接受的手段和方式实施杀人和伤害行为的,也可能
就是特别残忍手段。“当然,也要看到,特别残忍手段和情节恶劣是两个独立的条件,
法院在实际执行时需要同时具备。”王贞会说。
对于界定“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的情况,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法
学博士吴锋向记者进一步举例解释:“比方说,用化学药品投毒、肢解、先奸后杀等。
”
在2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也表示,必要时,要通过出
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的认定标准
,以及有关案件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准确、统一实施。
为何下调至12岁?
而针对刑责年龄下调至12岁有何依据的问题,王贞会在回应央广网记者时表示,主要从
我国实践情况考虑。“近年来实践中发生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事件主要是12岁左
右的未成年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他们的身体发育和心智成熟度有
了较大提升,对自己的行为也有了较为清晰的认知,也具有一些承担责任的能力。”王
贞会说。
据媒体报道,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中国刑法
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也曾表示,草案对12至14岁年龄段作出单独规定是比较合适的
。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是在综合考虑历史文化传统、刑事政策、儿童发育情
况、受教育时间及社会经历等因素后作出的判断,经过了历史的检验,不宜普遍性降低
。
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会因此改判吗?
“一段时期以来,未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时
有发生,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切。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更是将舆论关注推向
顶峰。”周加海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在《刑法》中增加该规定是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
制度所作的重要局部调整,同时提到,为“回应社会关切”。
那么,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是否有改判可能?
王贞会认为,按照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发生时,
刑法还没有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规定为
犯罪,所以当时对其收容教养的处理是合法有效的处理决定。
“我个人理解,《刑法修正案(十一)》适用于该案件的可能性不大,除非是有其他政
策的考量。”王贞会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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