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倒是不错,可以讨论下。
我最近倒是研究了这个问题,很多法律工作者,基于某些可以理解的原因,自我催眠式的将法律神圣化——这倒是无可厚非,否则他们很难长期工作而不产生心理问题。
然而,法律,从来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简单说两点:1、法律是不断变化的;2、法律有执法者完成,其中必然有冤假错案,政府会承认并赔偿——迟到的正义是正义吗?进一步说,能把无罪人定义为罪犯的相关执法者,可靠吗?
法律本身当然不会有矛盾,但不可能存在法律可以解决所有情况下的问题。
“我也不理解孩子是什么底线,而法律不是。”
——这个很简单,法律是广义的;谁家孩子被杀了,把杀人犯墙壁了就行。但是对于失去孩子的家庭,罪犯死了,对他们来说,完全不能解决失去孩子的空虚。这个问题,我认为正常人都不难理解。不知道你为啥理解不了。
“维护孩子的权益,这不能推出遂行违法犯罪的任何合理性。”这个当然毫无问题,但实际上,法律判罚的时候,是会考虑这一点的。所以杀人并不一定是死刑啊。
“认为自己孩子吃亏就去报复,是护犊子,没有底线行为,也不是真正爱孩子或者正确爱孩子的方式,是害了孩子。”这句话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在于“正确的解决问题方式,并不总是能正确的解决问题。”理论上,教师、学校、教委、警察、对方家长,都应该解决问题;实际上,这导致几方都会推出去,不积极解决问题。我参与过一阵子行政工作,某人被三个部门推诿,跑了三趟,没解决,气的直哭(女孩子)。我看不下去,出面解决了,其实跟我没关系。我希望,你是做过具体工作,而不是“纸上谈兵”就敢率军四十五万。
“你举的例子依然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措施。根本也与本案因自认为孩子受了委屈而私刑殴打的情形无关。”这个问题,我觉得法律都不支持你的。无辜上门给人孩子一巴掌;和自己孩子被打后,上门给人孩子一巴掌。法律量刑都会不一样。不知道你怎么会认为两者无关?
“你觉得法律包容恶人,可以去推动修法立法,再不济,就算鼓动暴力革命达成你的意志,也比你现在无视法律的思路正常的多。”这个就更莫名其妙了,法律都没判,我也没有对未来的判决进行合理与否的判定啊。我说这些,正是以我的方式,“推动修法立法”的行为。至于我“现在无视法律”,更加不知道从何说起了。打官司很多时候不是有陪审团制度吗?咋就算到无视法律了?最不济,也允许人家请个律师的吧?
“你对踩过法律底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所谓理解,一点也不奇怪,因为底线低的人怎么想都有可能。”
这句话,我不反对,但请别双标。毕竟祖在孩子被打后,也没报警啊,而是抡起板凳自己上啊。请问抡起板凳,自己打人,是属于“踩过法律底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吗?
“比如,依法解决总法律规定途径不是向善,而私自报复私刑殴打应该被鼓励为向善之类……”这个毫无疑问啊,法律不是鼓励见义勇为吗?不是要定义是否见义勇为吗?
“最后,你对互殴的理解,才是标准的扯淡。因琐事起了争端,导致殴斗,并不是预先都准备去格斗就不算互殴了么?你说不算互殴,那算什么,是正当防卫?脑子是个好东西……”这个不是我的理解,是我以我的方式,在试图推动法律改革。你没想到有这种方式吗?逐渐形成舆论的方式?“脑子是个好东西……”其实吧,不光咱们偶尔会无脑一下。法官也会啊。南京彭宇案,那法官咋说的?“非汝,缘何扶之?”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搞错了,法律上根本不存在有纠纷矛盾,就算有故的这种前提。我也不理解孩子是什么底线,而法律不是。维护孩子的权益,这不能推出遂行违法犯罪的任何合理性。需要暴力解救自己孩子,这根本不是本案的情况。认为自己孩子吃亏就去报复,是护犊子,没有底线行为,也不是真正爱孩子或者正确爱孩子的方式,是害了孩子。
: 你举的例子依然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措施。根本也与本案因自认为孩子受了委屈而私刑殴打的情形无关。你觉得法律包容恶人,可以去推动修法立法,再不济,就算鼓动暴力革命达成你的意志,也比你现在无视法律的思路正常的多。
: 你对踩过法律底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所谓理解,一点也不奇怪,因为底线低的人怎么想都有可能。比如,依法解决总法律规定途径不是向善,而私自报复私刑殴打应该被鼓励为向善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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