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楼主的表述,男孩不是故意撞到女孩的吧?不是故意的,如果只是一个巧合的话,男孩家庭似乎不用负主要责任,赔个1000次差不多了吧,负主要责任的应该是学校吧,搞什么集体跑步。。。
【 在 zdapple 的大作中提到: 】
: 哎,你态度挺好,我科普一下吧:
: 1.首先,这里确实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个法律术语,这里的过错不是一般老百姓理解的有错,证明也不难。这个案例只要证明小男孩撞了小女孩,就是适用过错原则,小男孩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是小男孩,所以实际责任是家长的;民法典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2.学校要承担什么责任呢?这个案例是有小男孩撞到她,应该适用民法典1201条,简单的说,学校是过错责任中的补充责任,先找小男孩家长,再找学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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