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手机并不属于上述四种商品,但手机属于一经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该案被告B店铺应在销售时将不能退货的情形明确提示消费者进行确认。B店铺在案涉手机商品展示页面的上方显著位置标注了“7天无理由退货”,而关于“已激活的数码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使用”的提示设置在商品详情的最下方,提示内容并不显著,一般消费者很难注意,且该提示信息并非订单支付前必须查阅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B店铺没有尽到主动提示、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的义务,属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故该格式性条款不适用于此次销售,B店铺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A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并非买卖合同一方,在交易过程中未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A公司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B店铺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张某货款;张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手机,运费由张某承担。同时驳回张某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
FROM 218.68.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