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下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结论:1.信用卡持有人套现超期,且被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还的才算犯罪。
2.使用pos机帮他人套现,额度超过100万的,或套现额度超过20万超期不还的,pos机主算犯罪。
【 在 kerio 的大作中提到: 】
: 自己有pos肯定就算了。。。跟拿卡去别地套现两个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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