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联裁决认为,收银员在核对交易金额以及凭证上打印的账号字段与银行卡卡号是否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收银员应核
对持卡人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而发卡机构提供的证据显示,收单商户在受理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上述规则条款的行为,
因此银联的裁判结果推翻了一审法院判决由“发卡行陆丰农联社承担盗刷案150余万损失”的判决,改为由收单行兴业银行承担损失
的请求。
银联裁决了明显不一致,应该不仅仅是签名形式不同的差异。
【 在 pyer (拍耳) 的大作中提到: 】
: 持卡人及时向发卡行反馈了但发卡行太慢啊,而且磁条卡容易复制难以分辨是显然的,要怪也是怪发卡行啊,既然能抓到伪卡持卡人,为什么不能追回大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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