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一男子利用“克隆卡”在深圳某珠宝首饰公司疯狂盗刷214万元黄金首饰。与此次盗刷交易的收单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下称:兴业银行)被中国银联裁决承担150.241万元责任。令人意料不到的是,兴业银行为了转嫁损失,竟伪造珠宝首饰公司负责人签字日期,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要求赔偿150余万元。
近日,该案在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在庭审期间,兴业银行代理人当庭承认证据造假的事实。
伪卡狂刷214万元,中国银联裁决兴业银行担责
被盗刷者邓某持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农联社)借记卡。2012年7月30日16时12分许,邓某正在深圳大梅沙附近,其借记卡就在自己身上,却连续收到两条刷卡短信通知,共消费214.63万元。发现被盗刷后,邓某当天16时18分向信用合作联社报案,17时15分又分别向深圳警方和陆丰警方报案。
与此同时,邓某于当晚要求陆丰农联社提供被盗刷消费的公司账号,并立即停止支付该笔214.63万元被盗刷款。而农联社截至7月31日中午才提供深圳某珠宝首饰公司账户,此时该账号款项已于当天上午按照银行操作规程结算划拨,以致陆丰警方无法及时冻结被盗刷的款项。在随后的案件侦查过程中,陆丰警方没有认定深圳某珠宝首饰公司在该案中的过错,以及需要追究珠宝首饰公司应负的法律责任。
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使用银行卡消费和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作为金融机构,农联社负有谨慎审查和甄别银行卡的义务,其接受非法复制的银行卡进行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对银行卡款项被盗刷消费负主要的过错责任。持卡人邓某负有谨慎保障密码安全的义务,银行卡密码是由其设置,他人无从得知,邓某应为其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导致卡中款项被盗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持卡人邓某负30%的损失,发卡行陆丰农联社承担盗刷款项70%共计150.241万元损失。
一审判决之后,陆丰农联社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按理说,此案应该就此画上了句号。但出人意料的是,农联社主管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省联社)出面,与此次盗刷交易的收单银行兴业银行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150.241万元的损失。这一要求遭到兴业银行的拒绝。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省联社于2012年11月26日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联)内部机构“中国银联银行卡争议处理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判。
中国银联裁决认为,收银员在核对交易金额以及凭证上打印的账号字段与银行卡卡号是否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收银员应核对持卡人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而发卡机构提供的证据显示,收单商户在受理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上述规则条款的行为,因此银联的裁判结果推翻了一审法院判决由“发卡行陆丰农联社承担盗刷案150余万损失”的判决,改为由收单行兴业银行承担损失的请求。
兴业银行转而起诉珠宝公司,伪造其签字日期
2013年2月27日,中国银联从兴业银行清算备用金账户中,将150余万元划拨给省联社。3月9日,兴业银行向中国银联提出申诉,认为裁决结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显失公平,要求改判省联社承担全部损失和费用。但银联驳回兴业银行的申诉请求。随后,兴业银行以“卡主邓某与涉案的伪卡持卡人陈某某,在交易签购单的签名明显不符”为由,将自己昔日合作伙伴深圳某珠宝首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150余万元损失。
珠宝首饰公司新闻发言人吴杨认为,银行卡刷卡交易能否成功,最关键的是银行系统能否识别这张卡的真伪。既然银行系统都能通过该卡的验证,反馈的信息确认该卡是可以交易的,且伪卡持卡人输入的密码也正确无误,其余的审查核实就不应该是POS机用户所能控制的。
“连银行系统都能通过的审验,作为POS机用户的收银员,光靠一双肉眼又怎能分辨该卡真伪?”吴杨强调,“伪卡永远就是伪卡,伪卡持有人的签名肯定与伪卡背后的签字是一致的。反之,伪卡持有人的签名肯定与真卡卡主的签名不一致。除非兴业银行能提前将真卡卡主的签名告知商户,否则商户在该卡通过银行系统的审验之后,经核对卡背面的签名与交易签购单上签名相符,即完成交易。居然能把伪卡当作真卡验证并通过,兴业银行的电脑系统明显存在漏洞,责任理应由银行方面承担一切的后果。”
据珠宝首饰公司负责人介绍,兴业银行150余万元被中国银联强行划归“省联社”后,为了挽回损失,由该行专门与珠宝首饰公司对接的业务人员出面,以“为了向总行有个交代”为由,于2013年2月份(案发7个月后),要求珠宝首饰公司负责人签订《伪卡风险提示函》(下称:《函》)。珠宝首饰公司负责人不知其中有诈,便在兴业银行统一印制的格式《函》上签字,但并未填写日期。
兴业银行工作人员拿到《函》后,便擅自将日期填写为2012年7月1日,作为“证据”于10月25日向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前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省联社、农联社、珠宝首饰公司分别承担150余万元责任。
珠宝首饰公司负责人面对无端惹来的官司,他笑称:“兴业银行工作人员的造假手法也太不专业了,他们怎么在伪造之前不看清楚日期,7月1日当天是星期天休息日。我一定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让广大的市民更加看清兴业银行的卑劣手段。”
珠宝首饰公司代理律师陈士双介绍,兴业银行诉珠宝首饰公司一案,于今年8月7日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向法院提出对《函》的笔迹、书写日期进行鉴定。兴业银行代理人面对质疑,只得当庭承认所提交的“证据”确实造假。
兴业银行回应伪造系客户授权,是常有做法
“希望福田法院依法追究兴业银行造假证据的责任,以维护法庭秩序权威、保障司法公正。”陈士双对记者表示,庭审之后,他们立即起草了《关于请求依法追究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伪造证据责任的申请书》,请求法院对证据造假兴业银行法人,以及造假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于8月14日接收了珠宝公司提交《申请书》。
人民网深圳频道记者就此案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向兴业银行进行核实。8月18日,兴业银行回复称:“经核,我行业务人员向珠宝公司提交《风险提示函》,珠宝公司在盖章签收时,没有注明日期,日期系我行业务人员事后补充填写。这一做法是我行业务人员按照以往与客户签署文书的常有做法,理解为珠宝公司授权我行业务人员填写。我行认为,珠宝公司对《风险提示函》的内容是确认的、知晓的,日期是否为其填写并不影响该提示函的提示作用。”
对于兴业银行的解释,记者采访了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梅春来律师。梅春来表示,该解释毫无道理,也是站不住脚的。
梅春来强调,兴业银行员工在没有取得客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客户填写了日期。所填的日期是否真实,是否选择有利于银行为了赢得本案的诉讼来填写,也对本案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如果说,银行“理解”为客户授权其工作人员代为签署日期,那银行方面必须拿出“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的“授权”证据来,否则银行所称的“授权”是没有依据的。作为客户一方,完全可以向法庭申请笔迹和书写时间的鉴定。
目前,该案仍在福田人民法院审理中,人民网深圳频道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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