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关键的环节是男方不育症能否得到法院采信。
如果可以的话,法院当然是“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啊。
连孩子都不是自己的,
凭什么要因为女方的怀孕而不得提出离婚啊?
这个证据如何采信的问题很关键啊。
万一你弄个假的证明过来
法院怎么担当得起啊?
【 在 dv5i (zua)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是自诉.而且这是二次审判.
: 人家根据的是这一条:
: 1.《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
--
FROM 112.6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