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所谓的离婚后,美国离婚的赡养费制度
男方要支付女方赡养费,并直至女方再婚才告终止的情况并不普遍,或者说,它是有法定限制条件的;这个条件包括:女方无工作能力,或工作能力低,以至于其经济能力不足以养活自己;在这两种情形下,外加男方收入足够支付约定或裁定的女方赡养费时,支付女方生活的最低保障。
楼主女拳病入膏肓
【 在 qincat 的大作中提到: 】
: 结婚要房要彩礼就很合理。 男方单方便撕毁离婚抚养费协议,女方完全被动,除了去商量祈求男方良心发现外,一点办法都没有。去法院起诉,即使拿到封顶抚养费,也完全不够在北京让一个娃享受到平均水准的生活和教育。国内的法律环境就是如此。女方付出了生育成本,让渡了孩子的冠姓权,离婚后辛苦带着娃,相关的保障却基本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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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火星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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