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利用个人财产付首付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法院为何把房产判给对方。由对方给买房人以现金补偿。这种案例不少?为何。下面有解释。不服来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可以】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在法律上来说,可以是一种建议的意思,不是命令,必须尊守。也即是说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法律上倾向于判决首付款出资方拥有产权,但法官也可以判决产权归夫妻双方,或者归首付款未出资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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