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不应该娶一个事先就想好要和他离婚的女人。——迈蒙尼德,《离婚法》第10章21节。
不可一边娶妻,一边却想要休她。因为经上说:“你的邻舍既在你附近安居,你不可设计害他。”(箴言3:25)
然而,如果他在婚前告知女方,他打算稍后与她离婚,这是被允许的。——迈蒙尼德,《禁止关系法》21章28节。
乍一看,第二定律似乎只是对第一定律的细化。
但如果情况确实如此,为什么迈蒙尼德在第一定律中,使用劝诫性的语言“一个人不应该”,而不是用后来那种明确的语言说“这是被禁止的”?(他开创性的《密什拿妥拉》绝不是一本箴言书,而是一本律法书。)
其次,如果他的观点在两个段落中是相同的,为什么他在第一个例子中没有提到禁止的圣经来源以及后来记录的限定条件,“如果他告诉她……这是允许的呢?”
最后,迈蒙尼德学派的学者经常指出,他的作品语言简洁,排除了任何形式的重复。那么,他为什么却要对我们重复他的话呢?
事实上,迈蒙尼德在这里表达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二个引证与婚姻律法有关;第一个有助于定义第二个引证;它教会我们定义什么是婚姻。
欺骗自己的配偶是不诚实的,甚至是残忍的。在任何情况下,欺骗任何人都是错误的,更不用说对你爱的人了。
这是坏性格的标志,当真相随后被揭露时,会带来巨大的痛苦。“你的邻舍既在你附近安居,你不可设计害他。”这句话是对这种行为最好的描述。
然而,如果丈夫一开始就直截了当地承认自己的谋算,那么以上这些都是无关紧要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女人仍旧同意了这门亲事,那是她的选择,双方不构成欺诈行为,也没有造成痛苦。
因此,条款和圣经来源都适当地提到了第二次引证的上下文。此外,由于欺骗他人是一种严重的罪过,所以使用禁止性语言。
然而,第一段定义了婚姻。婚姻的定义是丈夫和妻子在各个层面上的统一。经上明明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世纪2:24)
《圣经》说的是“成为一个身体”;卡巴拉说的是“成为一个灵魂”,认为丈夫和妻子是同一个灵魂的两部分。
有没有想过“灵魂伴侣”这个词是从哪里来的?有没有想过“另一半”这个说法?
这种卡巴拉式的洞察力不仅仅是从一个层面到更深的一个层面——从身体到灵魂——实际上,它提供了一条逻辑清晰、简单明了的概念:配偶胜于血缘的亲属。
难道爱比血更浓吗?一种由血缘缔结的无条件的亲缘关系血缘亲属不比一种从陌生到熟悉、带有一定附加条件的联结婚姻更深、更牢固吗?
然而,根据卡巴拉的说法,前一种关系无论多么强大,都只不过是在两个独立实体之间的关系,父母/孩子或兄弟姐妹。而后一种关系是在同一个整体的两个部分之间,再没有比这更坚固的了。
为了实现这种特殊的结合,夫妻之间不能有任何阻隔。因为如果新娘和新郎在结婚时存在差距,他们就不仅仅是一个不牢固的开始,而是一个错误的开始。这种婚姻结合绝不是所谓的“不完美的婚姻”,这甚至根本就不能算是婚姻!
毕竟,没有完全的融合,两个独立的个体如何成为一个无缝的实体,来揭示他们本质的统一?世界上还有什么能比丈夫怀着离婚的想法而去结婚更大的分裂吗?
因此,迈蒙尼德的第一句话并没有使用“禁止”,这是妥拉对婚姻的分类方式(因此才用了劝诫性的语言“不应该”。这不是关于结婚后不要做什么,是关于为了结婚不能做什么!
因此,没有以诚相待的情况下造成的任何的问题不是欺骗,而但会造成夫妻之间隔阂。很明显,无论丈夫是否告诉妻子自己的意图,在彼此之间,这隔阂始终存在。
因此,如果提前告知了妇女,允许这样的婚姻条款是无用的,因为这种情况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迈蒙尼德省略了它。
总而言之,在犹太人的思想中,婚姻不是两个人为了同一个目标而工作,“伴侣”这个词更好地描述了这种关系。它不仅仅是终生的陪伴、获得安全感的来源和终身的搭档,而是两个人合而为一。
根据这个独特的制度,一加一等于一,而不是等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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