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贷款买房。甲是主贷人。
离婚后约定贷款由乙归还。
半年前乙提出部分提前还贷。需要甲帮忙操作。
银行有缩短年限月供不变,缩小月供年限不变两种选项。
甲提供了选项截图,乙草拟了协议,协议中选择了缩短年限。
这次很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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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乙又提出全还的想法。后来改成先还部分,剩下的看情况。
基于照旧,基于这次乙曾有全还想法,甲没再确认直接选了缩短年限。
从提出到银行审批,到乙资金转入,再到甲操作,整个流程间隔了十多天。
这次乙也没有提及要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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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不满意的地方在于,认为甲没有问,凭啥替我拿主意。
乙也没有主动提,认为是后面才选。半年前的截图能体现是先选方式,申请后等审批。
但是半年前的文字协议中存在一定错误表述,从字面理解的话,也有可能会理解为选
方式是倒数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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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虽然也自认为不够谨慎有改善空间,但并不认为主责在自己。
从补救措施角度,房贷利率高,提前还又想减轻月供压力,除了选缩小月供外,选缩短年限,同时再用别的名义借贷也能实现目的。甲愿意帮忙操作以甲名义借,但是利息需要乙承担。经济上乙并不吃亏,毕竟现在别的贷款利率不高,操作层面也不需要乙额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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