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之所以不把某些违法行为的外延定义得特别清楚,并非立法技术“粗糙”,而是有意为之的制度安排,背后有深刻的功能考量和现实限制。核心原因可归纳为六点:
1. 社会事实复杂多变,无法穷尽列举
2. 有意保留弹性,实现“个案正义”
3. 语言本身存在局限性
4. 立法技术与政策权衡
5. 避免“过度立法”侵犯自由
6. 司法解释权对立法的有意让渡
【 在 chonggsl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没有质疑这一点
: 我只是想通过你搞清楚,究竟什么属于人身攻击,是不是比喻成昆虫,不属于人身攻击,苍蝇蚊子是豁免的
: 牲畜、禽兽是属于人身攻击的
: 分清楚哪些算人身攻击,也方便指导楼主不要越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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