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了一下,这还真是文字游戏。。。
有权=可 VS 应~须。意义是明显不同的。
对“有权”理解没有问题,有权利但可不做,跟“可”一样,
但是 对“有权”的对象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找到个类似案例,“可向**法院起诉”,“可”表达了一种权利声明。
一审、二审均认为“可”的对象是 管辖法院,即表示是一种选择性约定,也可不在。
但最高法再审认为,虽然“可”可以那么理解,但没有其它上下文能表明“可”在其它法院起诉。
同时,认同这个“可”是一个习惯性用语,根据上下文,其表示对象是“起诉”(也可和解等其它争端解决方式),而不是管辖法院。进而认为约定地点唯一。
照此判例,就是约定了在甲方所在地法院。 至于这个表述明确不明确,大家怎么看。
【 在 sipo1111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院不和你玩文字游戏的,这个约定非常明确,只有甲方所在地管辖,其他法院必然不受理。
※ 修改:·sleethail 于 May 8 12:57:17 2020 修改本文·[FROM: 220.17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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