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霸王条款。假如你给别人投资几千万上亿,你的钱,你想想你怎么约定条款。
投融资,从项目方面看,的确是越简单越好,最好资本方给钱后就消失,什么都不管。
但是对投资方来说,自然希望条款越多,保障协议回购协议越丰富越好,几千万,几亿,这些当事人(投资经理)一辈子都赚不来。
任何事情,不能从单方面考虑。 这是一个市场双方商量的结果。企业也可以拒绝这些条款,都是可以谈的。只要是可以谈,那么就不是霸王条款。
企业家都是有赌性的,绝大多数企业家成功,都是因为赌对了。
你仔细分析失败案例,把失败案例原因归罪于对赌协议和回购协议,其实这就是司机出车祸以后归罪于保险制度一样。
对赌协议和回购协议只是一种“保险制度”(保障投资人权益的制度)企业发展不好,能怪保障制度???
【 在 longshe 的大作中提到: 】
: 最近看新闻,分析俏江南对赌协议还有些其余公司的股权回购的条款,感觉投资方只挣不赔啊,企业发展好了,投资股份挣钱了,企业发展差了,触发对赌回购条款,要求高利息回购投资款。这样其实投资方没有任何风险,躺着挣钱,感觉违背了风险共担原则。不知道司法上对这些条款是如何界定的?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8 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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