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大家一个有关无形资产评估增值的税的问题:
合伙企业A,100万注册金,实缴了100万,然后把手头技术做无形资产评估了2kw,让别人投8kw,双方以20%:80%比例一起弄了个1亿注册资金的公司B。
现在评估公司说可能A需要缴纳400w税(对应2kw的无形资产增值),但是有投资公司朋友又说这个事从来没有人操作过实交过,因为创业公司很多做黄了清算了,就不了了之了,除非做大了发达了后才会需要缴纳。
请请真正清楚的版友们确认下,(1)因涉及到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合伙企业A是否要缴纳增值收益相关的税?还是说可以先不缴纳,等到公司做大了赚钱了再融资了再缴纳?
(2)如果一直没缴纳,后面公司B烧钱烧完,破产清算,A是否还需补缴纳该部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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