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了一下是这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风险不是债务。而是其它的,比如行政罚款、欠薪、应付货款。好像这条并没有规定?
而且楼上的为啥说很多人是这么规划的?
【 在 vrain 的大作中提到: 】
: 想多了 :)
: 不欠钱赖账没问题,否则属于违反公司法第20条,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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