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问题有点想不明白:公司前期用于经营,从自己的私户往公司基本户打款30万元,用于正常的采购款支付,以及工资发放、五险一金支出这些。这笔30万的借款在资产负债表上一直记录在“短期借款”科目下。
现在有朋友接了一个开发的活,大概30万,他自己没有公司,想从我们公司走,因对方要开发票,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我们收到这笔30万的开发款之后,需要在开具6%税率的技术服务费发票后,将剩余部分提取出来,给到我这个朋友。因为和朋友的关系不错,我们公司也有前期的亏损可以弥补,所以可以在开票后,以“偿还借款”的方式,将剩余部分的金额无损提出。
现在的问题来了:本来公司是可以偿还我30万的现金的,但是为了保证比较充裕的现金流,所以一直没有偿还,如果现在把这个30万的额度给朋友用了,那么我30万的债权就没有了。因为拿到这笔钱(扣税之后的部分),也是需要给到朋友,我和公司好像都没有损失,但是我30万的债权哪里去了?怎么感觉好像又有损失?到底是哪里不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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