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鲍毓明十问韩某
这只是中国法律
【 在 abcda 的大作中提到: 】
: 和满14岁的女性papa,可能是恋爱,可能是by或pc,但只要是自愿,不管年龄差多大,都不是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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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8.64.*
嫖娼犯法,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在外国也犯法
【 在 Gump32 的大作中提到: 】
: 介于于包养和恋爱之间的关系。
: 说不好听的,嫖个娼难道还看对方学历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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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8.64.*
删前留名,,,
这种大反转,
太刺激。
没有证据,
p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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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142.149.*
扯不清了
【 在 abcda 的大作中提到: 】
: 文字发不上来,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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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36.78.*
嫖娼不犯罪,最多拘留15天,超过半年的嫖娼行为不予追究。
另外这是中国的事,讲外国有什么用啊…未成年人的性同意权一般最高标到了16岁,18岁才同意的非常少,更多国家是十四五岁就可以结婚了。
【 在 slogan 的大作中提到: 】
: 嫖娼犯法,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在外国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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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7.*
外国之一的美国,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犯法,
【 在 Gump32 的大作中提到: 】
: 嫖娼不犯罪,最多拘留15天,超过半年的嫖娼行为不予追究。
: 另外这是中国的事,讲外国有什么用啊…未成年人的性同意权一般最高标到了16岁,18岁才同意的非常少,更多国家是十四五岁就可以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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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8.64.*
so what?
【 在 slogan 的大作中提到: 】
: 外国之一的美国,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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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7.*
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女性是否自愿,均属qj幼女。普通qj是违反女性意愿的。如果14岁以上女性自愿发生关系,既不属于qj幼女也不属于普通qj。这里面我认为不考量监护人的意愿,14岁以上女性对于自己的身体有自主权利。所以这时候最关键的判断标准是女性的意愿,男性的条件、行为方式及其他因素用于推断女性意愿,不是判断标准本身。
但是如果就此以为14岁以上未成年女性与成年女性没有区别我认为是错误的。至少在对未成年女性与成年女性的“自愿”的考量上应该有区别,因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别是思想上不成熟,经济上难以独立,容易受到精神上和经济上的诱导和胁迫,导致她们所谓的“自愿”的表达是不真实的。比如by和pc,实际上都包含着一种交易行为,而未成年人在一般物品的金额较大的交易上尚不具有自主权利,更何况是买卖人身权利的交易。所以如果是by或pc,对于未成年女性来说,可以认为是男性或者是男性与未成年女性监护人共同采取了利诱和胁迫的手段,致使未成年女性做出非自愿的行为。个人认为,对于满14岁的未成年女性,凡是牵涉到物质利益和精神胁迫(哪怕这种精神胁迫对于成年人来说是可笑的、微不足道的)的,都可以考虑qj的可能性。
鲍某和韩某的母亲,妥妥的渣和蠢
对于韩某,无论如何都是令人惋惜的。她或许没有足够地努力去做正确的事情,但是她确实是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更谈不上社会经验和见识,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呵护和教导,反而受人错误的引导和蓄意的伤害。这个案子中的很多对错,作为成年人的很多看官们都尚未弄得明白,更何况她十几岁的孩子。另外,未成年人在自身因素和外部因素的作用下不断被塑造,可塑性很强。如果更多的是外部因素将韩某塑造成一个谎话不断、粗鄙的人,那这个塑造过程中,她还是一个受害者,即使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受害者。
未成年人终究是未成年人,作为成年人的我们要有责任心和爱心,另外自己头脑要清楚,不要做渣和蠢的事情
【 在 abcda 的大作中提到: 】
: 和满14岁的女性papa,可能是恋爱,可能是by或pc,但只要是自愿,不管年龄差多大,都不是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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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196.191.*
果然律师有水平,洗地挺厉害
【 在 abcda 的大作中提到: 】
: 文字发不上来,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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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6.49.74.*
我国法律需要改
【 在 Gump32 的大作中提到: 】
: so 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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