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鲍毓明案的最大疑点
我发现你完全没有逻辑啊,
警方为什么要先把鲍找来,为什么不先找女方父母?甚至没先电话联络一下父母了解下情况,你先给解释这个
【 在 abcda 的大作中提到: 】
: 她一开始说成性侵,把鲍找来,鲍来了之后说是谈恋爱,没事了。
: 你说警方能对她这一个未成年人怎么样?成年人还能用报假警治安拘留。
: 未成年人遭受侵害,警方肯定要介入并通知家长,但人家后来改口说没事儿了,警方也没办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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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上一段话是不是就是在那里瞎扯了?
这一段话依然如此,一个月没结果你如何肯定没罪,你是专案组的发言人吗?
【 在 abcda 的大作中提到: 】
: 他是对舆论说的,主要是挽回一些形象。
: 这么轰动的案子,百十号专案组过去了,一个月都没有结果,说明肯定就是没罪,因为没有犯zui事实,所以他是自由身。
: 当然也有可能他发完之后就被喝斥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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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如你说的,女孩如果自己都主动撤诉了,警方如何认定鲍犯罪?但这个能说明鲍事实上没犯罪吗?这只能说明没法定他的罪。
2、什么叫通知了母亲没用?没通知就是警察的责任,通知了警察这块就没责任了,你觉得警察会不会通知?另外,母亲如果说两人是恋爱她不管,那小女孩谁负责把她从警察那里接走的?警察会允许一个号称未成年人的老年男朋友把她接走吗?常理来说只能是女孩的家人或亲友才可以吧?
3、即便女孩到警方那里报案并反悔撤诉了,照警察的常规操作,会没有通知任何监护人来签字领人,就放未成年小女孩自行离开?我不懂这个程序但你主贴里显示很懂,所以请你告诉我。
【 在 abcda 的大作中提到: 】
三年4个地方的警方都认为没有犯zui事实,专案组调查一个月鲍仍是自由身,你觉得有多大可能性证明犯zui了?
另外通知母亲也没用啊,母亲要直接回一个俩人谈恋爱闹别扭我也管不了,警察一点办法都没有。
如果真的是qj,然后通知母亲,肯定当时就带回家了,不可能会像他说的持续三年。
总之就是女方的话漏洞百出,自相矛盾又不合常理,但真相到底如何,我也不能完善每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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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例子想说明警察办案不太规矩?可我看完觉得恰恰他们程序上很规矩挑不出毛病啊,虽然啥问题也没解决。
所以到了鲍某这个案子里,即便警察或许下面有什么交易,但是程序上一定是很合乎规矩的。这个程序就是小女孩是未成年人,到警察那里报警了,即便撤诉,警察会让她的男朋友签字领走人吗?那么那个签字把她领走的人是谁什么身份?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警察办案大概率不太规矩吧,就像两口子打架闹到派出所,警察也未必真的正经八百当伤人案往死里查,我旁观见过一个出警的,人去公司要账总要不到,就贴了小广告,公司报了警,警察效率特高几乎是秒到,我在楼上看了半个小时,那俩警察车轱辘话倒来倒去,你们怎么能贴小字报呢这是违法不知道么,他们不还钱啊,那你们起诉啊,我们起诉了法院判了的他们就是不还钱,警察回头,那你们为啥不还钱啊,我们在走程序啊法院都是有备案的可他们总来闹,警察回头,那你们闹啥啊,他们不还钱啊,他们不还钱你们也不能贴小字报啊这是违法不知道么,那他们不还钱啊,那你们起诉啊。。。就这么说了半个钟头,半个钟头后,警察说走吧都回所里谈,然后一群人一起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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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提供了鲍的联系方式也好,女孩的妈说是小孩胡闹也好,鲍一手遮天也好。我的结论是如果警方是把小女孩交到鲍手上带走的,那么程序上鲍绝对不可能以男朋友的身份将她带走,不然警察就是自己闲得没事给自己挖坑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两种可能都有吧。。如果小姑娘只提供鲍的联系方式呢,如果女孩的妈说他们是小孩闹闹呢,民事纠纷警察是不会轻易跨区协办的,女孩的妈又不在当地。。同时呢,鲍家大业大的,认识警察不稀奇,导致了小地方能一手遮天,根本到不了家长手里,也是正常桥段。。反正男的绝不清白,他再洗也洗不干净,区别仅仅是另一方有多惨,或者,有多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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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意思不是鲍有没有罪,而是要不然那对母女是撒谎精,要不然警方失职渎职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个月没结果可能是定不了罪吧,至于有罪没罪,定不了罪的人法律上是无罪的,但在人的心里那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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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确定小女孩几次报警都是自行离开?你在哪里看到的给个链接我瞧瞧
还有你主贴里提到第一次报警是警方把小女孩亲自送回鲍某住处的,这和你这个自行离开完全矛盾啊,我可不可以认为前后说法不一致是在撒谎呢?
【 在 abcda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于未成年人求助,警方有义务通知监护人。
: 但是没有求助的未成年人,警方没权利没义务要求必须是监护人领走。
: 对于警方而言,他一开始求助,后来又声称没事放弃求助,叫自行离开,跟谁走去哪里警方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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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存在这两种可能性?如果在这个放人的环节上警察既没有渎职,母女俩也没有谎话连篇呢?难道你确定鲍某不会撒谎吗?
如果女孩主动撤诉了,警方会把未成年人交到自称她男友的人手上?你觉得这符合常识?
告诉你常识就是,鲍某必定是以某个家人或亲友的名目出现,且对小女孩富有代行监护的责任,且他这个身份得到了他本人、小女孩及其母亲三方的认同。
【 在 abcda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个地方的警察渎职可以理解,4个地方的警察都渎职这个不可思议,所以只能说母女俩谎话连篇,关键事实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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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再返回去看看你的主贴,我怎么觉得你比那个小女孩说话还不靠谱呢?同样一件事你前后都有几个版本了
小女孩在大街上跟谁走警察是管不了,但是到警察局报案了,即便撤诉了,警察完全不管她跟谁走你觉得可能吗?你这地洗的可有点儿太苍白了哈
【 在 abcda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是说小女孩儿实际上和鲍一起走了,但对于警方而言这就属于自行离开,警察管不了一个没有求助的未成年人跟谁走。
: 第1次报警不是说警察送回鲍处,而是按照女方最早的媒体言论,说当时警察同情女,鲍被警察带走了,但是没几天鲍又回来了——这样就很不可理喻了,如果是真的报案,难道不应该是带走鲍,通知女方家长领人。不管出于警方还是女方的想法,女孩报案后怎么还能回鲍住处待了好几天?
: 所以说女孩儿撒谎,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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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面那段话你没看懂?
【 在 abcda 的大作中提到: 】
: 按女方说法,警察认定qj,带走了鲍。如果你是警察,难道不应该送救助站或找家长?如果你是女方,会同意再回鲍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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