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鲍毓明案的最大疑点
只提供了鲍的联系方式也好,女孩的妈说是小孩胡闹也好,鲍一手遮天也好。我的结论是如果警方是把小女孩交到鲍手上带走的,那么程序上鲍绝对不可能以男朋友的身份将她带走,不然警察就是自己闲得没事给自己挖坑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两种可能都有吧。。如果小姑娘只提供鲍的联系方式呢,如果女孩的妈说他们是小孩闹闹呢,民事纠纷警察是不会轻易跨区协办的,女孩的妈又不在当地。。同时呢,鲍家大业大的,认识警察不稀奇,导致了小地方能一手遮天,根本到不了家长手里,也是正常桥段。。反正男的绝不清白,他再洗也洗不干净,区别仅仅是另一方有多惨,或者,有多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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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3.239.*
楼主的意思不是鲍有没有罪,而是要不然那对母女是撒谎精,要不然警方失职渎职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个月没结果可能是定不了罪吧,至于有罪没罪,定不了罪的人法律上是无罪的,但在人的心里那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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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3.239.*
对于未成年人求助,警方有义务通知监护人。
但是没有求助的未成年人,警方没权利没义务要求必须是监护人领走。
对于警方而言,他一开始求助,后来又声称没事放弃求助,叫自行离开,跟谁走去哪里警方管不了。
所以只能理解为报假案先求助,后来又说没事不用帮助,然后自行离开了。警方程序上没毛病。
【 在 qianyishi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个例子想说明警察办案不太规矩?可我看完觉得恰恰他们程序上很规矩挑不出毛病啊,虽然啥问题也没解决。
: 所以到了鲍某这个案子里,即便警察或许下面有什么交易,但是程序上一定是很合乎规矩的。这个程序就是小女孩是未成年人,到警察那里报警了,即便撤诉,警察会让她的男朋友签字领走人吗?那么那个签字把她领走的人是谁什么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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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64.18.*
一个地方的警察渎职可以理解,4个地方的警察都渎职这个不可思议,所以只能说母女俩谎话连篇,关键事实撒谎
【 在 qianyishi 的大作中提到: 】
: 楼主的意思不是鲍有没有罪,而是要不然那对母女是撒谎精,要不然警方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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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64.18.*
你确定小女孩几次报警都是自行离开?你在哪里看到的给个链接我瞧瞧
还有你主贴里提到第一次报警是警方把小女孩亲自送回鲍某住处的,这和你这个自行离开完全矛盾啊,我可不可以认为前后说法不一致是在撒谎呢?
【 在 abcda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于未成年人求助,警方有义务通知监护人。
: 但是没有求助的未成年人,警方没权利没义务要求必须是监护人领走。
: 对于警方而言,他一开始求助,后来又声称没事放弃求助,叫自行离开,跟谁走去哪里警方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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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3.239.*
我是说小女孩儿实际上和鲍一起走了,但对于警方而言这就属于自行离开,警察管不了一个没有求助的未成年人跟谁走。
第1次报警不是说警察送回鲍处,而是按照女方最早的媒体言论,说当时警察同情女,鲍被警察带走了,但是没几天鲍又回来了——这样就很不可理喻了,如果是真的报案,难道不应该是带走鲍,通知女方家长领人。不管出于警方还是女方的想法,女孩报案后怎么还能回鲍住处待了好几天?
所以说女孩儿撒谎,漏洞百出。
【 在 qianyishi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确定小女孩几次报警都是自行离开?你在哪里看到的给个链接我瞧瞧
: 还有你主贴里提到第一次报警是警方把小女孩亲自送回鲍某住处的,这和你这个自行离开完全矛盾啊,我可不可以认为前后说法不一致是在撒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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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abcda FROM 124.64.18.*
FROM 124.64.18.*
为什么只存在这两种可能性?如果在这个放人的环节上警察既没有渎职,母女俩也没有谎话连篇呢?难道你确定鲍某不会撒谎吗?
如果女孩主动撤诉了,警方会把未成年人交到自称她男友的人手上?你觉得这符合常识?
告诉你常识就是,鲍某必定是以某个家人或亲友的名目出现,且对小女孩富有代行监护的责任,且他这个身份得到了他本人、小女孩及其母亲三方的认同。
【 在 abcda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个地方的警察渎职可以理解,4个地方的警察都渎职这个不可思议,所以只能说母女俩谎话连篇,关键事实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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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3.239.*
按女方说法,警察认定qj,带走了鲍。如果你是警察,难道不应该送救助站或找家长?如果你是女方,会同意再回鲍住处?
【 在 qianyishi 的大作中提到: 】
: 为什么只存在这两种可能性?如果在这个放人的环节上警察既没有渎职,母女俩也没有谎话连篇呢?难道你确定鲍某不会撒谎吗?
: 如果女孩主动撤诉了,警方会把未成年人交到自称她男友的人手上?你觉得这符合常识?
: 告诉你常识就是,鲍某必定是以某个家人或亲友的名目出现,且对小女孩富有代行监护的责任,且他这个身份得到了他本人、小女孩及其母亲三方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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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64.18.*
你再返回去看看你的主贴,我怎么觉得你比那个小女孩说话还不靠谱呢?同样一件事你前后都有几个版本了
小女孩在大街上跟谁走警察是管不了,但是到警察局报案了,即便撤诉了,警察完全不管她跟谁走你觉得可能吗?你这地洗的可有点儿太苍白了哈
【 在 abcda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是说小女孩儿实际上和鲍一起走了,但对于警方而言这就属于自行离开,警察管不了一个没有求助的未成年人跟谁走。
: 第1次报警不是说警察送回鲍处,而是按照女方最早的媒体言论,说当时警察同情女,鲍被警察带走了,但是没几天鲍又回来了——这样就很不可理喻了,如果是真的报案,难道不应该是带走鲍,通知女方家长领人。不管出于警方还是女方的想法,女孩报案后怎么还能回鲍住处待了好几天?
: 所以说女孩儿撒谎,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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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3.239.*
那倒是,按说鲍那个都闹到警察局了,尤其那个检察院提前介入的那次,按说一应记录应该是完备的,不签字是走不了人的,要不然就是警察公关能力不行,爆出来的录音实在是很打脸,公职人员无知者无畏挺吓人的。。。
【 在 qianyishi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个例子想说明警察办案不太规矩?可我看完觉得恰恰他们程序上很规矩挑不出毛病啊,虽然啥问题也没解决。
: 所以到了鲍某这个案子里,即便警察或许下面有什么交易,但是程序上一定是很合乎规矩的。这个程序就是小女孩是未成年人,到警察那里报警了,即便撤诉,警察会让她的男朋友签字领走人吗?那么那个签字把她领走的人是谁什么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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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3.7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