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人是党员领导干部,根据《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监察对象。既然是党员,那么适用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既然是监察对象,也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第一百三十七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三十八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五款,“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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