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我记得司法解释是这么说的
确实也有后来结婚的
【 在 newzzdx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qj罪,没有后面同意第一次就不算qj这一说吧。如果起诉不成,那是因为证据问题,而不是因为这个行为不算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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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6.112.82
你以为童养媳有啥人身自由啊
建国以后废除买卖婚姻也是,如果女的愿意继续过,婚姻就有效,如果女的想离婚,政府准你离婚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两个人都有人身自由条件下的日久生情
: 和囚禁状态下的日久生情
: 不可混为一谈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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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6.112.82
这个前边已经说过多次了,拐卖人口,人身拘禁,暴力伤人。。。犯罪嫌疑是明确的。你要是能从法律上用一个受害人自愿就能把这事犯罪给洗脱,我承认你是最强奴才或者狗腿子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公诉不是以先有罪犯为前提的,是有犯罪嫌疑人,很多时候不是看行为性质,而是看侵犯的法益。比如你看看罗翔讲肖申克救赎,就不认为脱逃行为性质虽然一样,就是犯罪,因为不是看行为的特征(行为特征是脱逃无疑),而是看是否侵犯了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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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9.107.*
实际情况是不办罪犯根本不可能有所谓的”自愿”,自愿就意味着不办罪犯。你举几个例子,哪个办了买卖人口的,自愿办证。
这逻辑跟你说了多少遍了,你怕真是个傻子吧,奴才狗腿子这也要吗?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是问你,这条哪里说了不办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了?你找不到就是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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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9.107.*
毫无法律常识和基本逻辑。先有证据还是先认定存在犯罪?找不到证据也可能是根本没有事实,怎么能找到证实此事实的证据?
【 在 flu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被拐人口哪有自愿的,你会自愿被强奸吗?公安机关如果没有能力找证据,可以辞职嘛,不干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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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6.*
我说了
建国以后废除买卖婚姻,允许女方单方面离婚
但确实一部分女性选择继续过啊
【 在 flu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实际情况是不办罪犯根本不可能有所谓的”自愿”,自愿就意味着不办罪犯。你举几个例子,哪个办了买卖人口的,自愿办证。
: 这逻辑跟你说了多少遍了,你怕真是个傻子吧,奴才狗腿子这也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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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6.112.82
人大授权,行政法规,也是法律范围,你凭啥说出台法规等是违宪?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甚至违宪了,都有诉讼渠道,你丑国也有总统令代替法律,你整天狗啊狗,碧啊碧的,咋忘了洋主子了?
【 在 flu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知道你最擅长这,毕竟吃这碗饭的嘛
: 第五十八条和第一百条,立法权在人大。执法部门动不动拍脑袋弄个法律法规,大部分与宪法和有关法律抵触。请问狗腿子奴才们,为啥还有碧莲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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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6.*
解放前产生的是历史遗留问题
给解放后继续给买人口的洗白就是脑筋坏了
【 在 defeatyou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以为童养媳有啥人身自由啊
: 建国以后废除买卖婚姻也是,如果女的愿意继续过,婚姻就有效,如果女的想离婚,政府准你离婚
: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
--来自微水木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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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244.196.*
变相鼓励买媳妇
【 在 colorfulrock (海天无涯) 的大作中提到: 】
对,强奸是公诉罪,问题是如果被拐妇女愿意继续生活,那么强奸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搜集到可以入罪的程度。所以现在的司法实践就是不去费那个劲了。
罪刑法定原则,要处罚他,需要证据充分才可以。
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本人,所以在女方愿意的情况下,基本不可能有足够的证据去让他入刑。双方又愿意继续生活。所以补发结婚证似乎也只能没有办法的办法。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强奸是个公诉罪,不是不告者不理。
: 其次,受害者是妇女本人一人,就可以免于处罚这个逻辑也很可笑。
: 一个人谋杀妻子未遂、或者把妻子殴打残疾,是不是也应该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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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192.243.*
罪行法定,不是你定。规定说的是自愿的情况,不是怎么判定自愿。同样,也不是你来判定自愿的。不靠公安机关,靠戏精么?
【 在 flu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犯罪分子不坐牢,怎么判定自愿。靠公安机关和罪犯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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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