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王某文妻子发布微博
判决书中证人证词均未表示周某不能真实表意。你可以说一审判决推断如此,但不能说所有人清楚,认可这一结论。也不能要求他人认可这个不是事实的内容,并做为讨论的前提。同时也没有人认为不能抗拒,不知抗拒状态下可以猥亵,奸污,洁身自好是道德要求,没能洁身自好,与人通奸,和猥亵强奸并不等同。并不是别人指出这一点,有此观点,就可推定别人道德堕落会遂行不洁身自好之事,甚至乘人之危强奸猥亵。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醉酒不是假设是事实,证据见张某的判决书。王某张某和在场的所有人都清楚周某醉酒,清楚周某不能真实表意,这也是他们敢于性侵的前提。你和我争论的结果,不能凌驾于司法的判断。你有更多疑问可以继续和法庭交流。
: 很多人声嘶力竭要证明周某不检点活该被占便宜,我实在不理解什么动机。如果你是男人,坚持这个认知,以后遇见醉酒女人来勾引,上了钩十有八九要步张王后尘,还有一二被敲诈勒索或者割肾。对谁有好处?如果你是女人,以后被人灌醉xx,是不是醒来就默默骂自己淫荡,不予追究?如果你是父母,难道希望自己儿子女儿,出差宴请,商务销售,酒后被罪犯侵害,还反被罪犯控告坐牢,被公众侮辱谩骂?
: 没有法治的社会,除了对罪犯有好处,还对谁有好处?
: ...................
--
修改:bocaj FROM 222.131.240.*
FROM 222.131.240.*
不就是有人作证指责周某酒后在未获得别人同意意思甚至在表示反对意思厚还亲吻别人,触摸别人下体么?至于这个行为怎么解读,对一些事件性质认定的影响,是另一回事,也可以争论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唐山打人的事不一样。喝醉不能保护自己,所以别人不能来侵犯,但不等于你可以侵犯他人。有人趁唐山黑涩会醉酒去摸他们不行,黑涩会醉酒打别人也不行。法律惩罚的是侵害的发生,不是喝不喝酒本身,保护的是被害人,不是保护醉酒。醉酒杀人还是要偿命,醉酒把自己磕死也活该。法律不是教条,是适应现实的。
: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
修改:bocaj FROM 222.131.240.*
FROM 222.131.240.*
你不要一直把自己编造的内容当成事实在这里胡说了,没有一个字是对的。我现在怀疑你利益相关,才会这么大热情,却如此离谱。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 从现有处罚和判决看,王某文没有备注批捕,检方甚至不愿指控。张某一审判决中其行为认定的例子主要依据是其自供,证据过于单薄。周某开始控告,呗不予立案,才诉诸舆论。对方在其诉诸舆论的情况下,也诉诸舆论可以理解,在对方通过此方式成功“影响”了、“左右”了司法情况下也有此期待,情有可原。二审和其他诉
: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
FROM 115.171.22.*
人家说的是周某猥亵王某文……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依据呢?拿出法律和事实论证,成立才行。
: 醉酒不能真实表意,构成强制猥亵或强奸,是现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你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人大修法,下次按你的判。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
FROM 222.131.240.*
你可以这么认为,但这没有法律依据。男女法律地位平等,猥亵罪对象没有性别限制。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女醉了摸男的不构成,男的醉了摸女的构成。
: 不要觉得不公平。男女本来不一样,不一样的规则才是公平。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
FROM 222.131.240.*
2并没有在判决书中引用,应该是陈某丽证词中一些内容没有引,查阅案卷可以去证实,我只是猜测,当然另一种可能是陈某丽证词没有包含这部分。如果这个证词被采信甚至只是被引入判决书,那么周某所谓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状态的认定,就更加不稳固了。
【 在 LucaToni 的大作中提到: 】
: 关于脖子上的小草莓我来补充几点吧:
: 1.判决书上写了,华联超市的女员工陈某丽证实,当晚和王某文一起送周回房间后,“看到左脖颈上有一个圆形红印”。
: 2.王某妻曾发文:我丈夫是和华联陈某丽(女性,未饮酒)共同搭乘出租车送周某回酒店的。我丈夫和周某坐在后座,陈某丽在副驾驶。路上周某借酒劲搂抱我丈夫,摸他胸、全身甚至下体,并强吻我丈夫,在脖子左侧留下了明显的吻痕(俗称草莓印)。我丈夫明确表示拒绝:“XX,别这样,别这样”,周某回应“对不起”。
: ...................
--
修改:bocaj FROM 222.131.240.*
FROM 222.131.240.*
不用费劲找了,根本没有这样的法理。不服你就贴出来。判断是否构成猥亵或骚扰,或者说惩处猥亵和骚扰行为的法益,是保护被侵害对象的,从侵害实施主体角度说什么法理,根本就是笑话。侵害主体主观是否恶意,是否有必要,是否会获益,都不是猥亵骚扰行为构成的要件。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没去查,但法理上不会错,你们可以去找原文反驳我。
: 道理是这样,规定女性醉酒摸男人不够成猥亵,是因为,通常情况女性不会利用这个免责条款来故意酒后去侵犯男人。因为女人清醒状态摸男人,也不难摸到,不难获得与对象发生关系的机会,如果对方不愿意,也不易被追究。所以没必要假装喝醉再摸男人。另一方面,男人被醉酒女摸,如果确实不乐意,很容易凭借体力推开女人,离开现场,保护自己。即使不离开,不硬也不容易被强奸。总之男性的性损害风险更低。反过来也可以分析为什么规定男人醉酒性侵不能免责。
: 法律的本质就是社会成员缔约,而不是上帝或权力的旨意。大家都觉得合理的规则,就可以固化为合法。如果觉得有问题,有新情况,可以随时讨论修改,不断完善。所以,我们的公共讨论,并不是为了遵守权力的规定,以免受罚,这是低级的顺从。追求法治,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正当利益,也就是实现公正。或者无限接近。
: ...................
--
FROM 222.131.240.*
法律不是可以任意解读发挥的,起码你没有释法权,无权发布司法解释。我也指出了你曲解的问题。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没说过男性不能作为强制猥亵的客体呀。
: 你们就是因为缺乏足够的严谨,头脑简单,所以不能理解法律,或者总是教条的使用法律,造成错误判断。
: 女人把男人拘禁或捆绑起来进行猥亵当然可能,女人比男人体力强或用凶器、条件胁迫也可能。更多的是近年来同性恋间性侵,和对未成年男性性侵显著上升。所以男性当然有必要受到保护,成为本罪客体。
: ...................
--
FROM 222.131.240.*
事实上就是人家并没有提起刑事自诉,也没有排除后面提起刑事自诉的可能。判决书引用的周某证词,她自己都说自己不确定是否被猥亵,只是说感觉有,也不确定是谁干的。通篇也没性侵字眼。其报案被不予立案,这是当时得事实,而不能预知结果或者以后面发生的事做为前面行为的前提。周某诉诸舆论,这没什么,任何人的行为都要面对可能的后果,和想不想的到无关。坐牢当然也是可能的后果之一,你不懂我可以解释。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哈哈,看来连你也没想到王某文老婆的底线,会低到反过来去控告周某诬告,和强制猥亵的程度吧?王某文老婆最早的小作文,就煽动(购买?)很多网友呼吁让周某坐牢。按张某的判决书内容,你能想象一个醉成那样的女子,被两个男人性侵后,在网络发声维权,却要担心自己坐牢的荒谬情景吗?如果允许这种情况存在,如果王某妻这种下三滥手段没有成本、不受惩罚,中国将变成什么样的社会?
: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
修改:bocaj FROM 222.131.240.*
FROM 222.131.240.*
你能排除这种可能么?你最大的问题就是主观代替客观。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哈哈哈笑到肚子疼。性行为可能“都希望自己可以摸别人,不希望别人摸自己”???这是擦手呢吧,哈哈哈。你真是啥话都说得出来,灌这个楼真长见识。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
FROM 222.13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