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王某文妻子发布微博
重点是愿意,对方愿意你这么干,就不是性侵。你到泳池里挨个女的拥抱拍肩膀试试看。作为一个人,你有责任判断对方是否愿意,判断不好就问问,否则就是侵犯。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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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拥抱拍肩膀这些,以前确实没少干啊……当然,年轻时候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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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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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5.171.22.*
名誉侵权更不存在啊,猥亵成立都拘留了。名誉损失是王某自己违法造成的,难道只许他做,不让受害人说?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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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很简单,诉的事名誉侵权,侵权方式是捏造事实诽谤。这个不需要主观故意要件。主观上本就认定错误,也不影响客观上侵权,诽谤行为的成立。诽谤罪才需要主观故意。而民事侵权行为,只要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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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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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5.171.22.*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7日晚,张国在参与宴请时与被害人周某初次相识,趁周某醉酒之机,在餐厅前台附近及包间内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次日7时许,张国到周某所住酒店房间内又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机猥亵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张国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国无认罪、悔罪表现,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通报里从无性侵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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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4.*
我国法律根本就没性侵的概念,一般来说区别于强奸的含义不是指程度,而是方式,强奸本来狭义是发生了两性行为。性行为也是一般特指两性行为(同性不好说了就),不是搂抱了就可以说发生性行为了……当然你非要这么说不怕误解,尽可以继续……
我只是说现在说还早,也没说上诉了就是改判了,行政诉讼了就是推翻行政处罚了。即便醉酒和性行为都存在,也还要加上达到使妇女不能抗拒和不知抗拒程度,以及同时存在,这样才可以认定为qj。如果上面内容换成猥亵行为,也一样成立。
仔细看人家二位的主张,极力否定周某是不能抗拒不止抗拒的状态,举了大量例子。指出一些亲昵行为是周某主动导致,并不是承认这是性行为。并指摘周某开始所贴内容有很多与事实不符,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同一材料中,供述人如果存在不实内容,必然降低其他所述内容的可信度。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性侵是指代猥亵和强制猥亵这两个行为,干脆都改判强奸,我还能少打几个字。
: 判决的效力和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是两码事。你就是主观唯心主义,完全不顾事实的存在。醉酒和性行为都是事实,张王和老婆们也都认同的,他们主张的是周某勾引在先,认为周某自己愿意发生关系,所以没有强制。他们法盲,不清楚强制不是必须女方躲避,男方暴力制服,女方醉酒后勾引,男方上钩也属于强制。因为女方的肉体在勾引,人格已经失去判断力自控力了。如果十岁女孩勾引男人发生关系,难道也能叫自愿?所以辩护的主张不能成立。
: 原被告地位平等,但张王拿不出用以起诉和控告周某的事实啊。你说立案是什么时候,去年的话应该早开庭了吧?诉周某什么呢,管猥亵犯叫强奸犯叫错名字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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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21.216.116.*
FROM 221.216.116.*
这是女德班的吗
女拳师该出动了吧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王某文妻子发布微博有用的信息只有张某案王某文要求出庭被拒。张某家属咋不发问透露下庭审详情?
: 6月22日消息,今日晚间,“阿里女员工案”王某文妻子发布微博称,今天看到张某因阿里女员工案被判一年六个月,很气愤。
: 王某文的妻子表示,据其了解的信息,张某和王某文一样,都是被冤枉的,张某根本不构成犯罪,王某文行政处罚也不应该有。张某案开庭时,辩护人申请王某文出庭,王某文明确表示愿意出庭说明当天的情况,但遭到法院的拒绝,这对张某是不公正的,也说明法院不想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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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36.172.*
你都知道我国法律没有性侵的概念,为何一直说通报里没说性侵呢?
“行政诉讼了就是推翻行政处罚了”,这个说法是不对的,立案跟判决还有很长时间。诉讼立案了不等于推翻了原有的行政行为。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国法律根本就没性侵的概念,一般来说区别于强奸的含义不是只程度,而是方式,强奸本来狭义是发生了两性行为。性行为也是一般特指两性行为(同性不好说了就),不是搂抱勒了就可以说发生性行为了……当然你非要这么说不怕误解,尽可以继续……
: 我只是说现在说还早,也没说上诉了就是改判了,行政诉讼了就是推翻行政处罚了。即便醉酒和性行为都存在,也还要加上达到使妇女不能抗拒和不知抗拒程度,以及同时存在,这样才可以认定为qj。如果上面内容换成猥亵行为,也一样成立。
: 仔细看人家二位的主张,极力否定周某是不能抗拒不止抗拒的状态,举了大量例子。指出一些亲昵行为是周某主动导致,并不是承认这是性行为。并指摘周某开始所贴内容有很多与事实不符,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同一材料中,供述人如果存在不实内容,必然降低其他所述内容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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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4.*
重点难道不是喝了酒?或者虽认为这是正常的互动,未经允许就拍了肩拥抱一下?
这样别说能判一年半载,能拘留么?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重点是愿意,对方愿意你这么干,就不是性侵。你到泳池里挨个女的拥抱拍肩膀试试看。作为一个人,你有责任判断对方是否愿意,判断不好就问问,否则就是侵犯。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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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6.116.*
我怎么认为你是在装。。。
这案子明显不是单单的拍了肩膀拥抱一下就完事的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重点难道不是喝了酒?或者虽认为这是正常的互动,未经允许就拍了肩拥抱一下?
: 这样别说能判一年半载,能拘留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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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4.*
判决认定醉酒是事实了。关键是周某没有捏造事实,无论是否故意。王某确实性侵了。周某没有诬告、没有诽谤、没有污蔑、也没有侵犯王某名誉。周某是受害者!只是说出了自己的遭遇,寻求帮助。你们变着法打击受害者不知道什么目的。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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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故意也不是某人自称酒醉不知道事儿了就可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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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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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5.171.22.*
这哪里成立了?还在诉讼过程。而且,要看最终认定的事实以周某所述差异程度。他们做了的当然可以说,那不是捏造范畴。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名誉侵权更不存在啊,猥亵成立都拘留了。名誉损失是王某自己违法造成的,难道只许他做,不让受害人说?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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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