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王思聪这算是涉黑了吧
临时突发冲突,多人参与,不算是结伙,算群殴。
【 在 elialow 的大作中提到: 】
: 轻微伤不上刑法
: 但是结伙殴打他人是从重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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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6.116.*
人家如果觉得是监督取证,就不算,有个事儿警察来了专门讲过,虽然拍摄,但是出于监督取证,在公区域,就没事。这个人完全可以说,眼花了,看起来像伙逃犯,想取证提供给警方,没有也不打算公开发布。
【 在 northwolf09 的大作中提到: 】
: 未经同意进行拍摄未经同意进行拍摄属于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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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6.116.*
不要抬杠,很没营养。我只是告诉你依据通行标准的认定结果。是我的看法。
依据是结伙殴打他人的认定标准,两名以上自然人殴打或伤害了他人,客观上要实施了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且另一方是独自的自然人,主观上有实施结伙的故意,即有纠集过程。这是基本法律常识,很浅显,你要不纠结本来没啥可说的。
【 在 elialow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拥有法律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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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6.116.*
错了,斗殴也就是互殴,这个很轻。属于“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这种违法的基本形式,“结伙”是以上行为的加重条款之一。
也就是符合上述基本形式,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注意用词,是“或者”),但有包括上述“结伙”等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注意用词,“并”)。
以上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内容,无任何引申杜撰,爱信不信。
【 在 elialow 的大作中提到: 】
: 结伙殴打他人,没有轻伤,不过拘留10-15天。
: 群殴性质就变了。
: 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期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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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6.116.*
少来“诛心”这种低级弱智操作了。我前面说的是突发冲突导致的斗殴,这跟什么王衙内鸡衙内狗衙内没半毛钱关系。可笑,可怜。
【 在 elialow 的大作中提到: 】
: 哈哈哈。。
: 衙内和一起动手打人的马仔主观上没有结伙的故意……
: 你是来逗比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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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6.116.*
你还好意思提法盲二字?笑死人了。
多人参加的打架斗殴也就是群架,不一定会触犯刑法一般会被治安处罚,要是造成后果十分严重的可以算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连聚众斗殴罪侵犯的法益,构成要件都糊里糊涂的,到底谁是法盲?
多人参与的互殴,都不一定算是结伙斗殴,执法机关也明确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范围进行认定和处理,都不如你一个法盲么?别丢人现眼了……
【 在 elialow 的大作中提到: 】
: 结伙殴打他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对象
: 聚众斗殴罪是刑法处罚的对象
: 你个法盲能看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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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6.116.*
法盲去看看起诉书和判决书再丢人好么?唐山案并不只是针对那一次视频判的,那次也是按照故意伤害罪这个重罪来判的,基本概念都不懂。判决书明确查明,被告(2012年以来)另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
想要把视频时间定性为轻罪(聚众斗殴),是何居心?
结伙殴打的加重情节,构成要件明确包含主观要件,也就是纠集过程,连这个都不知道,还有脸叫嚣?
【 在 elialow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盲就别来秀智商了。
: “结伙殴打”“聚众斗殴”成立,并不需要有事先有目的结伙的过程,一个团伙临时起意一起去殴打别人也是成立的。
: 不然唐山烧烤店打人的黑老大也可以说事先并没有结伙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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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6.116.*
混淆罪与非罪的标准,是连刑法基本原则都不懂的法盲。后果严重,达到入刑标准,是对所有法条的。你这说辞,等于认为打群架(至少一方多人参与的互殴行为)必然构成聚众斗殴罪,还敢说你不是法盲?以你这水平,根本就是连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很多条文都是相同外在表现相同都理解不了糊涂虫。
【 在 elialow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说你是法盲啊
: 聚众斗殴罪是以行为论,而不是以后果论。如果造成后果严重,就升级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聚众斗殴也不是以目的论。虽然聚众斗殴罪经常以争霸、报复为目的,但这些并不是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条件。临时起意一起殴打路人当然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也可能构成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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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6.116.*
你看的懂判决书么?量刑原则和是否构成是一回事么?
不管吸收原则,合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还是折衷原则,都是以判决宣告构成为前提的。判决所涉及的罪行,都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说理。只有法盲才会摔你脸上判决书却还看不懂瞎扯……
【 在 elialow 的大作中提到: 】
: 胡搅蛮缠啥啊
: 法盲嘴还硬,人菜瘾大
: 聚众斗殴以故意伤害判是法定按照其中重罪处罚的情节,又不是说“聚众斗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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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6.116.*
怎么了?这也是构成本罪前提下的加重情节。所谓只要互殴一方是多人就一定构成聚众斗殴罪,才是标准的扯淡屁……
【 在 elialow 的大作中提到: 】
: 扯淡屁啊
: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 你装什么瞎看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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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16.116.*